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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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19號債權人 陳竑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謝志坤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第511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上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陳竑汝對債務人謝志坤核發支付命令事件,依所提出之匯款聲請書,僅足釋明於民國109年8月25日、9月9日匯款新台幣20萬及4萬予相對人 謝長衡 ,且未陳報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經本院命債權人於7日內具狀補正請求50萬元之事證或具狀更正聲請金額及陳報請求利率。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一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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