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5號聲請人 徐麗珍 相對人 倪翊堯堯錢 小吃店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起訴未繳納聲請費。而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因期間無法確定或正確推定,依上開規定以5年計,再依聲請人主張遭解雇前之月薪新台幣15,600元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36,000元(15,600×60=936,000),聲明第2項請求工資、工資補償、醫療補償及勞工退休金共計新台幣53,968元,請求總額為新台幣989,9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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