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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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孫韵筑 被告 詹智偉
通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德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簡字第2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呂明燕
法官詹尚晃法官李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