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救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救字第5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甲○○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一紙以為釋明,而依聲請人之
書狀記載及所提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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