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43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4355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 律師
被   告 搜時間多媒體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葉韋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
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所請求拆除部
分之彩色照片十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黃明發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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