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4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清朗(起訴書誤載為唐清郎)
唐清亮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高奕驤 律師
郭靜儒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