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43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35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正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9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65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周正義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予引用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周正義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易卷第57頁)。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法擺脫毒品,未能體悟毒品對自身、家人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猶意圖供己施用而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如起訴書附表一部分,經隨機抽取其中編號2檢品;起訴書附表二部分,經隨機抽取其中編號10檢品,經送驗後,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見偵卷第51至54頁)附卷可稽,而其餘愷他命及咖啡包,均係被告向同一男子「 阿泰 」取得,且包裝、外觀亦無不同,有扣案物照片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7至24頁),堪認均含上開第三級毒品成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書記官儲鳴霄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款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0982號被告周正義男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路000巷00號居高雄市○○區○○○巷000號(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正義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0時許,在高雄市大寮區大寮路856巷內,以新臺幣(下同)2萬元,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泰」之人購得毒品咖啡包、愷他命數包而持有之。嗣於同日2時26分許,在高雄市大寮區光明路二段186巷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當場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毒品咖啡包、愷他命,經送驗結果,發現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為13.656公克(5.666+7.99=13.656),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項1被告周正義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證明附表一、二所示愷他命、咖啡包為其購買及所有之事實。2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查獲現場及扣押物照片1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高市凱醫驗字第81953號)、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1日鑑定書。證明附表一、二所示扣案物含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為13.656公克之事實。
二、核被告周正義所為,係犯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附表示
一、二所示愷他命、毒品咖啡包連同包裝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檢察官林志祐附表一編號扣案物數量(包)毛重(公克)檢驗前淨重(公克)包裝袋重(公克)純度純質淨重(公克)備註1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10.8510.24988.12%0.750檢驗前淨重、包裝袋重、純度、純質淨重等數值,係依編號2所示凱旋醫院鑑定書推算。2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2110.9620.249(包裝袋重=毛重-檢驗前淨重)88.12%0.848檢驗前淨重、純度、純質淨重數值,係依據凱旋醫院鑑定書填具。3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000.7510.24988.12%0.662同編號14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660.4110.24988.12%0.362同編號15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200.9510.24988.12%0.838同編號16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0.950.7010.24988.12%0.618同編號17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180.9310.24988.12%0.820同編號18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1.120.8710.24988.12%0.768同編號1純質淨重小計5.666附表二編號扣案物數量毛重檢驗前淨重純度純質淨重備註1毒品咖啡包10包30.78公克79.93公克10%(4-甲基甲基卡西酮)7.99公克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1月11日鑑定書。2毒品咖啡包10包29.68公克3毒品咖啡包10包36.16公克4毒品咖啡包11包33.5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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