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永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國定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雖已自行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參照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之決議要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萬81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書記官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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