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20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058號原告明安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複代理人 廖正多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
參加人楠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 律師複代理人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楠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0年2月22日以「高爾夫球桿頭之組塊接合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11月13日以(92)智專3(3)05051字第092211477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94年6月7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原告、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