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王國權 被告 蕭子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6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陳秋月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品萱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