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27號聲請人 蘇陳敏惠 相對人 蘇淑華 相對人 郭國豐 相對人陳 郭美仁郭炳煌 之繼承人相對人 郭松春 兼郭炳煌之繼承人相對人郭 財旺 兼郭炳煌之繼承人相對人 郭泓池 兼郭炳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蘇淑華、郭國豐、 陳郭美仁 、郭松春、 郭財旺 、郭泓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蘇淑華、郭國豐、陳郭美仁、郭松春、郭財旺、郭泓池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第2項復已揭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淑華於民國95年5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6年5月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蘇淑華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000,000元,又附表所示編號2之不動產經和解共有物分割,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郭泓池、郭松春、郭財旺、陳郭美仁、郭炳煌、郭國豐,依上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且郭炳煌嗣於105年11月20日死亡,其配偶及子女均拋棄繼承權,父母亦已往生,由其兄弟姊妹即相對人郭泓池、郭松春、郭財旺、陳郭美仁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3件等為證。
三、經查:㈠郭炳煌已於105年11月20日死亡,聲請人仍對之聲請拍賣抵
押物,於法無據,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聲請人係提出相對人所簽發,票面金額為4,000,000元之
本票1紙作為債權證明文件,然該本票之發票日為95年5月1日,到期日為95年5月1日,與登記之擔保債權存續期間:95年5月6日至96年5月5日、清償日期:96年5月5日均不相符,然自形式以觀,尚難認上開本票債權確屬本件抵押權所擔保者。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聲請人雖未能提出與登記擔保債權相符合之證明文件,然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㈢至郭炳煌已於105年11月20日死亡,其繼承人雖尚未就附表
所示編號2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仍得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427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934│3601.73│2分之1││001├───┴────┴───┴───┴────┴────┤││所有權人:相對人蘇淑華│││因分割增加地號:934-1、934-2地號│├──┼───┬────┬───┬───┬────┬────┤││臺南市○○○區○○○段│934-1│3271.15│2分之1││├───┴────┴───┴───┴────┴────┤│002│所有權人:相對人郭國豐、郭炳煌、陳郭美仁、郭松春、郭│││財旺、郭泓池公同共有│││分割自:934地號│├──┼───┬────┬───┬───┬────┬────┤││臺南市○○○區○○○段│934-2│330.58│2分之1││003├───┴────┴───┴───┴────┴────┤││所有權人:相對人蘇淑華│││分割自:934地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