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25號原告勁楊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勁暘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志淜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被告 周淑真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劉柏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尚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52號公共危險刑事案件審理中,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刑事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