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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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74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乙○○
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度少連偵字第32號),業經本院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得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紀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