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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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320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戴豪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55,4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1320號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16,830元113年9月5日1600238,610元113年9月15日16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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