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7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能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3關於確定判決案號欄內「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30號」均應更正為「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3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3關於確定判決案號欄內「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30號」,顯係「104年度嘉交簡字第130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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