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004號債權人 陳進育 即富山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城雪梨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㈡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㈢提出社區自來水明管施作工程契約書影本,並請陳報請求金額20萬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