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1007號債權人 張承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家雄 之全體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張家雄之全體繼承人姓名、住所地址。㈡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張家雄除戶戶籍謄本、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㈢確認本件對債務人等請求事項、督促程序費用負擔之聲明
,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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