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李憶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陸佰元;㈡新台幣捌萬伍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叁萬柒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三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