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保證債務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79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王韻涵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謝政恆 間請求清償保證債務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35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滕允潔法官王金龍法官蕭胤瑮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