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8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8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蔡炳煌 相對人即債務人尚朋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黃順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儒正
陳武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玖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