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17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訴字第17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覃子君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訴竊盜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24條定有明文;又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覃子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9年7月2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巷○號之其與父母之住處內,徒手竊得其父親 覃智惠 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平鎮廣明郵局(下稱平鎮廣明郵局)申辦而取得之局號為0000000、帳號為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1本及覃智惠用以開戶之印鑑章1枚得手,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至被告竊盜後,持竊得之存摺及印鑑章,前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平鎮高雙郵局領款,另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部分,均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覃智惠告訴被告覃子君竊盜案件,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且告訴人與被告係父子之直系血親關係,有覃子君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被告所犯本件普通竊盜罪嫌,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覃智惠於本院準備程序中撤回告訴(見本院99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