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916號債權人永禾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永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詮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於具狀人處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
二、債務人詮順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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