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431號債權人傑出家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宗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吳尚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建物地址: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㈡補正對債務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文件資料(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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