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52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四六九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六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號判處罪刑確定,聲請減刑並定執行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陳述應減刑之裁判,分別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易字第四六九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五六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號,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分係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