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973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735號

債權人 陳靚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方靖賢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陳明債務人方靖賢無可供執行之財產,依法聲請核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楠梓區

  ,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是本件應屬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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