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3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369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興國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

  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

  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0年9月27日死亡,故本件債務人欠

  缺執行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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