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51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陸富壽 債務人 蘇宗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捌拾肆萬陸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編號│請求金額│利率(年息)│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年息)│├──┼─────┼─────┼──────┼───────────┤│1│新臺幣│1.44%│自民國106年│自民國106年8月11日起至│││4,846,655││7月11日起至│民國107月1月10日止,按│││元││民國107年1月│0.144%計算│││││月10日止├───────────┤││├─────┼──────┤自民國107年1月11日起至││││1.74%│自民國107年1│民國107年2月10日止,按│││││月11日起至清│0.174%計算│││││償日止├───────────┤│││││自民國107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0.348%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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