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7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72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麗妃 即陳 軒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陳軒儀 於民國91年3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469,672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72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麗妃即陳│自民國97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37,216元│軒儀│月10日起│││├──┼─────┼─────┼──────┼──────┼───────┤│002│新臺幣│陳麗妃即陳│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71,092元│軒儀│11月28日起│││├──┼─────┼─────┼──────┼──────┼───────┤│003│新臺幣│陳麗妃即陳│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69,400元│軒儀│11月28日起││.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