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71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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