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4號原告嘉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昌國 被告正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達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9,120元,應繳裁判費7,9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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