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家訴字第77號原告 孫志建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曾淑英 律師被告 孫志成 訴訟代理人 孫家偉
施月美 被告 孫志平
孫珮甄 (原名 孫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與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張 瓊霞 、 孫修章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孫珮甄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孫志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緣被繼承人 張瓊霞 於民國88年6月11日死亡,原告孫志建、被告孫志平、孫志成、孫珮甄、訴外人孫修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5分之1。嗣訴外人孫修章於89年
6月20日死亡(誤載為89年6月11日),原告孫志建、被告孫志成、孫珮甄拋棄繼承,由孫志平單獨繼承。詎被繼承人所遺如言詞辯論意旨三狀附表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一)被繼承人所遺如言詞辯論意旨三狀附表之遺產,應依如言詞辯論意旨三狀附表之分割方法分割。(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五分之一,被告孫志平負擔五分之二、被告孫志成、孫珮甄負擔五分之一。」。
二、被告孫志平、孫志成則以:同意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法等語。被告孫珮甄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瓊霞於88年6月11日死亡,原告孫志建、被告孫志平、孫志成、孫珮甄、訴外人孫修章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5分之1,嗣訴外人孫修章於89年6月20日死亡,原告孫志建、被告孫志成、孫珮甄拋棄繼承,由孫志平單獨繼承,詎被繼承人所遺如言詞辯論意旨三狀附表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等語,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證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移轉財產明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臺北市地政規費及其他收入收據、房屋稅繳款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存款餘額證明書、房屋稅籍證明書、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股票收盤價及參考淨值、估價報告書、照片、集保公司函覆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6至73、87至12
8頁、卷二第78至84、92至94、224至243頁),至為明確。據此,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遺產,即屬有據。原審酌兩造就被繼承人張瓊霞部分應繼分各5分之1,被告孫志平單獨繼承訴外人孫修章之應繼分,而原告主張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雖未取得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然原告孫志建、被告孫志平、孫志成均同意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等情,有106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在卷,顯見此分割方法業已取得相當於應繼分5分之4之同意,可認為符合多數人之最大利益,是原告與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張瓊霞、孫修章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
五、綜上所述,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請求分割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妤瑄附表一┌─┬────────────┬────────┬────────┬─────┬──┐│編│遺產標的(不動產)│面積(平方公尺)│公同共有權利範圍│分割方法│備註││號││││││├─┼────────────┼────────┼────────┼─────┼──┤│1│臺北市○○區○○段三小段│22│全部│變價分割,││││677地號土地│││依附表二分│││││││配比例分配│││││││價金││├─┼────────────┼────────┼────────┤├──┤│2│臺北市○○區○○段二小段│24│四分之一│││││668地號土地│││││├─┼────────────┼────────┼────────┤├──┤│3│臺北市○○區○○段二小段│119│四分之一│││││669地號土地│││││├─┼────────────┼────────┼────────┤├──┤│4│臺北市○○區○○段二小段│67.65│全部│││││13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5│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信義區林│不詳│全部│││││口街24巷7號5樓建物(未│││││││辦保存登記)││││││││││││├─┼────────────┼────────┼────────┤├──┤│6│新北市○○區○○段86-69│131│四分之一│││││地號土地│││││├─┼────────────┼────────┼────────┤├──┤│7│新北市○○區○○段1956建│94.17│全部│││││號建物(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段○○○巷14│││││││-1號)││││││││││││││││││││││││││├─┼────────────┼────────┼────────┤├──┤│8│臺北市○○區○○段二小段│307│32分之1│││││490地號土地│││││├─┼────────────┼────────┼────────┤├──┤│9│門牌號碼為臺北市中山區進│不詳│全部│││││安里3鄰安東街1-7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遺產標的(存款)│金額(新臺幣元)│││││││││├─┼─────────────────────┼────────┼─────┼──┤│1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洲分行│7,103│依附表二分││││帳號號:0000000000000││配比例分配││├─┼─────────────────────┼────────┤├──┤│1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北分行(原城東分行)│5,257│││││帳號:00000000000000││││├─┼─────────────────────┼────────┤├──┤│1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存款│6,852,812.8│││││(1)帳號:000000000000││││││(2)帳號:000000000000││││││(3)帳號:000000000000││││├─┼─────────────────────┼────────┤├──┤│13│郵局│646│││││帳號:000000-0-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00-0││││├─┼─────────────────────┼────────┤├──┤│14│板信商業銀行(原板橋信用合作社)│280,893│││││帳號:0000000000000││││├─┼────────────┬────────┼────────┼─────┼──┤││遺產標的(證券)│證券名稱、代號│餘額(股數)│││├─┼────────────┼────────┼────────┼─────┼──┤│15│帳號00000000000(戶名張│上曜(1316)│4,632│依附表二分││││瓊霞)│││配比例分配││├─┼────────────┼────────┼────────┤├──┤│16│帳號00000000000(戶名張│太電(1602)│7,015│││││瓊霞)│││││├─┼────────────┼────────┼────────┤├──┤│17│帳號00000000000(戶名張│東聯(1710)│183│││││瓊霞)│││││├─┼────────────┼────────┼────────┤├──┤│18│帳號00000000000(戶名張│台紙(1902)│15│││││瓊霞)│││││├─┼────────────┼────────┼────────┤├──┤│19│帳號00000000000(戶名張│台橡(2103)│286│││││瓊霞)│││││├─┼────────────┼────────┼────────┤├──┤│20│帳號00000000000(戶名張│國民基金(T0103Y│5,000│││││瓊霞)│)││││├─┼────────────┼────────┼────────┤├──┤│21│帳號00000000000(戶名張│國勝(YY0043)│3,000│││││瓊霞)│││││├─┼────────────┼────────┼────────┤├──┤│22│帳號00000000000(戶名張│ 精銳 FB(T1010Y)│25,000│││││瓊霞)│││││├─┼────────────┼────────┼────────┤├──┤│23│專戶帳號3Z000000000(戶│環泥(1104)│65│││││名張瓊霞)│││││├─┼────────────┼────────┼────────┤├──┤│24│專戶帳號3BA00000000(戶│士紙(1903)│34│││││名張瓊霞)│││││├─┼────────────┼────────┼────────┤├──┤│25│專戶帳號3Z000000000(戶│環泥(1104)│179│││││名張瓊霞)│││││├─┼────────────┼────────┼────────┤├──┤│26│專戶帳號3Z000000000(戶│東聯(1710)│180│││││名張瓊霞)│││││├─┼────────────┼────────┼────────┤├──┤│27│專戶帳號3Z000000000(戶│台紙(1902)│254│││││名張瓊霞)│││││├─┼────────────┼────────┼────────┤├──┤│28│專戶帳號3Z000000000(戶│台橡(2103)│240│││││名張瓊霞)│││││├─┼────────────┼────────┼────────┤├──┤│29│專戶帳號3Z000000000(戶│富邦FB(T1001Y)│55,001.9│││││名張瓊霞)│││││├─┼────────────┼────────┼────────┼─────┼──┤││遺產標的(保管箱物品)││││││││││││├─┼────────────┴────────┴────────┼─────┼──┤│30│臺北富邦商業銀行松山分行C3528號保管箱內物品包含文件7包、金│變價分割,││││色鍊子4條、白色鍊子1條、手環金色2個、黑色1個、金色戒指20│依附表二分││││個、銀色戒指6個、綠色飾品3個、金色飾品6個、金色硬幣5個、│配比例分配││││印章1枚。│價金││└─┴──────────────────────────────┴─────┴──┘附表二┌──┬───┬─────┬─────┐│編號│稱謂│姓名│分配比例│├──┼───┼─────┼─────┤│1│原告│孫志建│5分之1│├──┼───┼─────┼─────┤│2│被告│孫志平│5分之2│├──┼───┼─────┼─────┤│3│被告│孫志成│5分之1│├──┼───┼─────┼─────┤│4│被告│孫珮甄│5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