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4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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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4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4448號債權人 陳建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詩庭 、 陳盈潤 、 陳馨萍 、 陳馨珮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逾被繼承人 陳建廷 遺產範圍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詩庭、陳盈潤、陳馨萍、陳馨珮即陳建廷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於民國98年6月12日後均為限定繼承,債權人僅得就遺產範圍內聲請發支付命令,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