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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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133號聲請人 黃姵甄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5條前段、第16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該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人 黃冠潾 之戶籍雖設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然現係長期在花蓮縣○○鄉○○路○段00號玉里醫院溪口復健園區療養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家事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故本院考量應受監護宣告人黃冠潾就近進行精神鑑定之便利及勞力、時間、費用之減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花蓮地法院管轄為適當,以利當地法院實際鑑定應受監護宣告人黃冠潾之精神狀況及調查監護人之選任事宜,爰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