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4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文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文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謝文成前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各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民國100年9月24日入監接續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2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2年12月
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5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3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宣穎附表(受刑人犯罪及執行紀錄):
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9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0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四、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1
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其對上開2案件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91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並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其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461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
五、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0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六、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基簡字第15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七、其因編號一、二、三、四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
0年度聲字第1367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因編號五、六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366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其於100年
9月24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年10月、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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