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15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林臣頡 債務人 陳如意
一、㈠債務人林臣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肆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林臣頡、陳如意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林臣頡、陳如意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