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75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柯易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秋妹 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鄭秋妹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