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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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7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吳昭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襄禾市有限公司林照芳謝美智 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相對人林照芳、謝美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襄禾市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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