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5號上訴人 王美萱 被上訴人 顏東明
王明仁 王愛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5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53,46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012,75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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