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醫療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李三剛被告 徐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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