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梁中 和被告米得福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秋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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