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17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均年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益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①102年9月5日②109年11月18日③110年2月24日。
(二)權利種類:①②③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①18,360,000元②4,410,000元③6,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①132年9月1日②139年11月16日③140年2月2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①②③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清償日期:①②③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①②③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①②③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①②③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①②③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①②③江益全,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江益全於①102年9月6日②109年11月19日③110年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5,300,000元②75,000,000元③5,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①122年9月6日②110年11月19日③111年2月26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①112年2月6日②112年2月19日③112年1月2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總計22,058,10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北屯區軍和107-3123.07全部2臺中北屯區軍和107-745.2810000分之12523臺中北屯區軍和107294.0610000分之1252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04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機械室、停車空間、住宅、水塔鋼筋混凝土造4層一層:83.10二層:80.38三層:71.60四層:45.31地下一層:46.36突出物一層:15.15合計:341.90陽台:32.99雨遮:7.93全部臺中市○○區○道街000號共同使用部分:軍和段712建號,面積:1086.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