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42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文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李文俊於民國92年9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0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25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14.99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二)相對人李文俊自民國92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08年1月10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28,074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27,000元、利息374元、違約金700元。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27,000元│108年1月11日起至│14.99%│108年1月11日起至│逾期1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新台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3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最高以連續3個月為│││││││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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