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32號原告CharlesCheung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
黃振城 律師被告張□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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