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35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呈報就任植陽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植陽實業有限公司所在地係設於台北縣新店市○○路○○號2樓,有該公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變更登記表可稽,依非訴事件法第171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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