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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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丙○○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所示,其債務人「 謝秀娥 」與所附支票背面簽名「乙○○」不符,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謝秀娥」抑或為「乙○○」?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