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5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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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5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南海頤荷園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玉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志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林志翰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街00號1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志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本院業於民國110年10年5日及110年10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上列二項文件,然聲請人110年10月29日陳報狀仍未補正,請盡速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