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瑞賢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276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對於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 李麗雪 前於民國109年9月15日調解程序時,具狀撤回告訴,本案就被告被訴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受傷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1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