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4號原告 吳桂寶 被告 黃健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遷讓房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房屋課稅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1萬6,900元;原告請求清償積欠租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5,000元,合計33萬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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