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0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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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14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住同上
代 理 人 廖宜鴻 住○○市○○區○○○路○段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 楊家琦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明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該等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具狀到院,聲請對業於113年1月22日死亡之債務人楊家琦強制執行,有蓋印本院收狀章之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楊家琦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各1件在卷可稽。債權人顯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自屬無從補正,亦無承受執行程序問題,揆諸上揭之規定及說明,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