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398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謝全利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101年6月21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彰監四字第裁64-C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謝全利於民國101年5月23日上午10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在新北市○○區○○路○○○巷口時,因「裝運泥土滲漏」之違規,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警員以新北市警交大字第C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製單舉發,原處分機關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
101年6月21日以彰監四字第裁64-C00000000號裁決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500元及記違規點數2點,於法並無不合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上開車輛乃係經國家認證密封式傾卸式半拖車,係專門用來裝載較稀之泥漿,杜免泥漿於運輸中滲漏、散落而污染道路、路面,在泥漿裝卸過程中多少會沾溼或沾粘車斗周邊,或在傾倒泥漿時噴濺到車斗,為無可避免之正常狀況,而舉發機關所檢附之照片,僅舉證車斗周邊有泥漿污點照片,卻無泥漿滲漏散落污染道路路面之照片,故無法證明在道路上有滲漏情事,警員舉發顯然有誤云云。
三、按汽車裝載時,所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氣味惡臭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汽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
2款情形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違規點數2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本件異議人謝全利於101年5月23日上午10時45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在新北市○○區○○路○○○巷口時,因「裝運泥土滲漏」之違規,為原舉發機關警員當場製單舉發等情,有原舉發機關舉發違規通知單及上述裁決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
㈡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並提出上開車輛使用證及認證原
圖影本等件為佐。然查,本件異議人確有前揭裝運泥土滲漏之違規行為,業據證人即本件舉發警員 蔡明吟 於本院訊問時證稱:「(為何就該照片之情形即可判斷異議人所駕駛車輛有泥漿滲漏之情形?)通常砂石車要出工地的時候要先把車斗清洗乾淨,不應該有滲漏出來,我畫圈的部分是滲漏出來的泥漿。而且異議人所說密閉式的不應該有泥漿滲漏出來。具體情形就像我庭呈泥漿滲漏情形五所示之照片後車門與車身連結處」、「(所謂的密閉式之情形為何?)密閉式的車斗不用蓋帆布,密閉式的車斗上方有折疊式的鐵蓋」、「(既然異議人駕駛車輛上方有鐵板,為何會有滲漏?)因為鐵板無法完全密閉」、「(你當天有無發現他的鐵板有無密閉?)我根據他滲漏泥漿的情形就可以確定他沒有完全密閉」、「(你從事取締砂石車勤務多久?)很久了,很多年了,有二十幾年了,最近一、兩年我才陸陸續續在做取締砂石車,因為有人檢舉有砂石車在環河路有滲漏的的情形」、「(依你的專業判斷,異議人是滲漏,不是裝載過程的問題?)是的,不是裝載過程問題」等語詳盡,並當庭提出取締照片,且於照片上圈出泥漿滲漏情形。而衡諸證人蔡明吟與異議人互不相識,亦無仇怨,應無甘冒偽證重罪而設詞誣陷異議人之理,是其所言證詞應屬可信,足見異議人確有本件違規行為甚明。至於本件舉發警員雖無拍攝掉落於地面之泥漿照片存證,然異議人所駕駛之前開車輛有泥漿滲漏情形,業據證人蔡明吟前開證述明確,並於前揭採證照片上已清楚標示露出之泥漿痕跡,且自文義解釋而言,所謂「滲」者,乃指液體慢慢浸入或漏出,又謂「漏」者,係指液體從孔縫流出或滲入也,故僅要所載貨物有浸入、漏出及流出之情,即足以上開規定裁處,非以滲漏至路面為唯一判斷之依據。從而,異議人前揭所辯,洵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於前揭時、地,駕駛上開車輛確有「裝載泥土滲漏」之違規行為,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4,500元,並記違規點數2點,核無違誤,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顧嘉文